近日,《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管理规定》正式出台,对访问南极考察站开展各项活动进行了具体规范,同时还明确禁止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难道以后再也不能在南极航拍可爱的企鹅了?
南极作为人类最后的净土,一直颇具神秘感,引发了世界各国的探索热潮。近年来,随着交通能力、消费水平的提升,以及南极科考站建设的完善,我国南极长城站吸引了众多国内游客的到来。
无论是广袤无垠的冰川,还是憨态可掬的企鹅,对于南极游客们来说,都是不可错过的独特风景。为了记录这些美好时刻,不少游客开始频频使用无人机等科技产品进行航拍。此外,一些探险组织及其他团队也因为各自需求,投入使用无人机以及各类设备。
显然,在南极旅游逐渐形成常态的情况下,不断增长的中国游客,以及各类团队的到访,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和长城站的工作、安全造成了很大压力。
为了加强南极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涉及中国南极考察站的各项活动,近日中国国家海洋局发布并实施《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访问考察站开展旅游、探险、文化、科普、体育等活动的管理。
《规定》明确,根据原则上的要求,访问时间应在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等范畴内,同时每批次访问考察站人数不超过100人,在站活动时间不超过1小时,每日访问总人数不超过400人。
同时,《规定》还指出,访问考察站活动期间,需服从考察站安排,在指定区域和路线内活动,禁止触碰或损坏设备;禁止使用无人机航拍、禁止使用发射功率大的设备和高噪音设备等。
目前,伴随消费级无人机的火爆和工业级无人机的崛起,无人机产品的普及程度正不断上升,市场保有量持续高涨,虽然为各领域工作带来了便利与效率的提升,但是也在公共安全等层面埋下了隐患。
无论是“黑飞”无人机扰航,还是不法分子利用无人机偷拍,都是对航空安全与个人隐私造成的巨大威胁。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加紧无人机监管,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以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无人机合法使用、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此番国家海洋局出台相关规定,完善访问南极考察站管理工作,专门在条款中对无人机航拍做出具体规定,也是从南极生态保护和安全层面出发,顺应国内外主流形势做出的合理安排。一旦放任无人机在南极考察站及附近区域的无序活动,难免会发生许多难以预测、控制的危险事件。
当然,虽然《规定》明确禁止无人机航拍,但是随着南极活动的持续开展、各项保障条件的改善以及南极管理制度的完善,未来在无人机使用规定方面仍有可能出现新的变动,以适应新的时代需求。
而且,《规定》阐明,经国家海洋局批准、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的科学考察活动以及政府间合作交流活动不在本管理规定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经批准开展的科考活动以及政府间合作交流活动中,使用无人机并不受到限制。另外,在非我国南极考察站范围内,使用无人机行为一般也并不受管理规定限制。
实际上,无人机在极地科考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当前,国内外科学家在北极、南极科考活动中,都在愈加普遍地使用无人机进行海冰、冰盖等独特地理环境的测绘与信息收集,并取得了超出以往的显著成果。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合法、合理、必要的极地科考等活动中,无人机的使用将渐趋常态化、规范化,同时无人机行业也将由此获得新的市场增长机遇。
《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细则如下:
第一条 依据《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为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规范访问中国南极考察站(以下简称考察站)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访问考察站开展旅游、探险、文化、科普、体育等活动的管理。
经国家海洋局批准、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的科学考察活动以及政府间合作交流活动不在本管理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考察站是指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南纬60度以南地区设立的包括建筑物、科考场所以及附属设施等组成的考察基地,是国家批准设置的公益性科研单位,主要承担科学考察、业务化观监测、运行维护等任务。
第四条 访问考察站活动应以保护南极环境、不影响考察站正常科考和后勤保障工作为原则。无人值守的考察站不接受访问申请。
第五条 原则上应在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开展访问考察站活动。
第六条 每批次访问考察站人数不超过100人,在站活动时间不超过1小时,每日访问考察站总人数不超过400人。
第七条 访问考察站活动应当提前取得国家海洋局同意,在到达考察站前24小时至72小时之内通知考察站,通知考察站时应出示国家海洋局同意访问的批复。
第八条 考察站根据国家海洋局的批复及本规定第六条接待访问活动。因访问人数超出当日总人数或有紧急工作安排导致变更或无法接待的,考察站应予以及时告知。
第九条 访问考察站活动期间,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守《南极活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服从考察站安排,在指定区域和路线内活动,禁止触碰或损坏考察站设备;
(三)禁止使用无人机航拍、禁止使用发射功率大的设备和高噪音设备;
(四)禁止携带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宣传资料;
(五)禁止未经许可在考察站开展商业活动;
(六)禁止开展有损公序良俗和国家形象的行为;
(七)禁止开展其他违反南极条约法律体系和国内相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条 违背第九条规定的,考察站有权纠正、中止违规行为并劝离。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有关渠道提请所属国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将违规行为通报有关国际组织。
第十一条 在访问考察站活动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考察站将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